高雄市立大仁國民中學場地使用須知
一、高雄市立大仁國民中學(以下稱本校)為充分發揮社會教育功能,促進公共利益及增加使用效能,特依據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高市府教秘字第10132946800號令訂定本須知。
二、本須知適用之場所包括普通教室、專科教室、活動中心、電腦教室、會議室、停車場、運動及活動場所等校舍空間資源。
三、本校場地收費標準及使用時間如附表。
四、為舉辦文化、教育、體育、社教及社區等活動者,得申請使用本校場地。
前項申請,借用本校場所者應於使用前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活動內容說明書,經本校同意。其活動內容如需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者,應俟核准後始得借用。
五、經本校核准使用場地者,申請人應於本校通知期限內依收費標準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;屆期未繳納者,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。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免收場地費及保證金:
(ㄧ)本府各機關本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。
(二)本府各機關本校間協助事項。
(三)重大災害地區供災民使用。
(四)提供處理緊急急難救助使用。
七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視具體事實,酌予免收或減收場地費及保證金:
(ㄧ)本校志工、家長會、里辦公室、身心障礙、社會福利團體或相關教育團體辦理之非營利活動。
(二)其他法令規定得免收、減收或停收。
八、申請長期使用本校場地者,每期以一年為限;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,應於期滿日七日前重新提出申請。
前項使用者以每週使用二次,每次二小時為限。但本校得在不影響其他使用者之情形下,酌予核准增加其每週使用場地之次數及時數。 申請長期使用本校場地者,應與本校訂定契約,並由本校陳報主管機關核定。
九、申請使用本校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核准;已核准者,得撤銷或廢止核准並停止其使用:
(一)活動內容有違反法令,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。
(二)活動內容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、設備之虞。
(三)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。
(四)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。
(五)其他經本校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。
前項情形,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核准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。但尚未使用場地者,得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。
十、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本校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,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通知本校撤回申請,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。
前項情形,經核准撤回申請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;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或保證金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,本校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。
十一、申請人未於本校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,除前條規定外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。
十二、申請人使用本校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,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,如有毀損,應予修復;未修復者,本校得逕為修復;不能修復或滅失者,申請人應照價賠償。
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,本校得自保證金中扣抵;保證金不足扣抵時,應予追償。
十三、申請人使用本校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完畢後,應回復原狀;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,本校得代為履行,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。
前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,本校得自保證金中扣抵;保證金不足扣抵時,應予追償。
十四、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,經本校確認場地與相關設施及設備無毀損、滅失,並依規定回復原狀,且無其他應扣抵保證金之情事後,無息退還。
十五、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維護人員、場地、設施及設備安全、公共秩序與環境整潔及傷病患之急救;遇有緊急狀況,應即時處理並將過程及結果通知本校。
本校得衡酌活動內容,要求申請人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。
十六、依本須知申請使用之收入,應納入本校教育發展基金運用。
十七、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。
高雄市立大仁國民中學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
場地名稱
|
單位
|
場地費
(1時段)
|
清潔
管理費
|
水電費(含維護費用)
(1時段)
|
保證金
|
普通教室
|
間
|
100元
|
150元
|
1.冷氣200元
2.照明40元
|
700元
|
專科教室
|
間
|
125元
|
210元
|
1.冷氣300元
2.照明60元
|
3,500元
|
合奏教室
|
間
|
125元
|
210元
|
1.冷氣300元
2.照明60元
|
3,500元
|
電腦教室
|
間
|
250元
|
210元
|
1.以電腦數計,每部10元 2.冷氣400元
3.照明60元
|
4,500元
|
多媒體
視聽教室
|
間
|
350 元
|
300 元
|
1.冷氣 500元
2.照明 80元
|
4,500元
|
活動中心
(無固定座椅)
(含羽球館)
|
間
(1000M2)
|
625元
|
625元
|
1.冷氣3,000元
2.照明400元
(特殊照明燈具另計)
|
5,000元
|
會議室
|
間
(100M2)
|
125元
|
250元
|
1.冷氣600元
2.照明200元
|
2,500元
|
圖書室
(閱覽室)
|
間
(100M2)
|
125 元
|
250 元
|
1.冷氣 600 元
2.照明 200 元
|
2,500元
|
運動場
|
200M
|
375元
|
150元
|
300元
|
1,500元
|
前(中)庭
|
100M2
|
200元
|
200元
|
200元
|
1,000元
|
川堂
|
100M2
|
200元
|
200元
|
200元
|
1,000元
|
停車場
(單獨使用)
|
1000M2
|
375元
|
335元
|
室外停車場不收水電費
|
5,000元
|
備註:
一、本校場地使用時間,平時上課日為18時至22時,週六、週日及例假日為7時至22時。有特殊情況時,以申請書或契約內容為準。但本校得視下課時間調整之。寒暑假期間,本校並得視實際需要提供場地使用。
二、借用時間含使用前彩排或布置及清理善後時間。
三、收費以2小時為一時段計算,未滿2小時者以2小時計,逾2小時之部分,未達1小時者以1小時計。
四、連續使用場地每期達 3 個月者,場地費給予 9 折優惠;達 6 個月者,給予 8 折優惠;達 9 個月者,給予 7 折優惠。
五、如確無使用水電或承諾自行清理恢復原狀者,本校逕依具體事實決定是否免收或減收水電費及清潔管理費。
六、幣值單位:新臺幣。
高雄市立大仁國民中學場地借用申請書
申請單位(人)
|
|
借用日期時間
|
年 月 日 時 分 ~ 年 月 日 時 分
共 日 時 (每日 時段)
|
用途
|
|
人數
|
約 人
|
借用場所名稱
|
|
應 繳 金 額
|
|
單價
|
時段(次)
|
複價
|
備註
|
場地費
|
|
|
|
|
水電費
|
|
|
|
|
清潔費
|
|
|
|
|
保證金
|
|
|
|
|
總計
|
新台幣 元
|
備註
|
- 不提供停車
- 配合場地借用時段,增加8時至10時保全費用,由使用者自付。
- 場地使用後由使用者復原。
|
申請人(單位):
填表日期:
聯絡電話:
承辦人: 總務主任: 會計室: 校長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