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108學年以後入學適用》
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1.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。
2.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3.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(即60分)以上。
《學習領域: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、藝文、健體、綜合、科技》
返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