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杉林區上平國小107學年度第二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
會議紀錄
一、 時間:108年6月25日(星期三)下午1時30分整
二、 地點:校長室
三、 主席:黃炳城校長
四、 主席報告:本次會議是本學年度第二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,感謝各位委員這一年來的協助與幫忙。
五、 學務主任執行秘書報告:
- 108.5.23高市教特字第10833349200號
- 為預防及處理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(以下簡稱活動)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,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:「學校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」及性別工作平等法(以下簡稱性工法)第13 條第2 項規定:「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」提供本原則請學校參考辦理。
- 108.5.23高市教特字第10833349200號
- 為預防及處理學校辦理外國人參與學術交流活動(以下簡稱活動)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,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:「學校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。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」及性別工作平等法(以下簡稱性工法)第13 條第2 項規定:「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,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。」提供本原則請學校參考辦理。
- 107學年度,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,每學期至少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(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7條);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(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)
六、 提案討論:無
七、 臨時動議:無。
八、 散會(下午2時整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