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發布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」第3條、第11條
教師教評會依教師法14條4項規定審議通過予以停聘,其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
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、第55條修正條文
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8條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
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非政府機關,參與該會所辦理之選務工作,並不符合補休規範
公務人員退休法(以下簡稱退休法)第6條第2項辦理命令退休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辦理資遣之認定標準
103年1月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,其分配(發)占缺訓練(實習、試辦)期間,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,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